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
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
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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