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2-19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1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3月0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