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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24号                                             2004-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对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缴退税凭证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国税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并本着“谁开具、谁整理”的原则,逐份梳理2004年以来开具的企业所得税缴退税凭证,按照前述规定逐份在“备注”栏注明缴退税类别,将梳理情况整理成清册,传递给计划征收部门,以便于准确核算。
二、关于税收会计帐簿的设置。
税收会计账簿将由总局修改CTAIS统一进行维护。在CTAIS修改前,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