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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