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停止执行】
国税函〔2003〕1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随着驻华外交人员居住的分布区域不断扩大,指定加油站加油已不能满足外交人员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购买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