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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1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8-01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接到此文后,应抓紧与各金融、保险单位确定1996年的外汇折合人民币的具体办法,办法一经确定一年之内不得改变;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根据所确定的计算办法,抓紧做好1996年内以前月份的营业额计算工作,并计算应交营业税额。在1996年底前入库。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50号                                        1996-7-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有关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