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网上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8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青岛市网上税务局的税务
注销业务进行优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即办”服务和“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
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网上办税厅,切换到待
注销企业身份,在“办税服务—税务登记”栏目,点击“
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进入“
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或者在“办税服务-我要申请-涉税文书”栏目,进入“
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即可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具体
注销税务登记业务说明详见“税务
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8日
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1.预检
纳税人应在税务
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
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青岛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
注销预检。
2.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详见《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即办流程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