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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215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局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在受理注销前,纳税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要办理完地税机关注销手续,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完,提供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办税服务厅在受理注销时,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注销受理操作,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提醒事宜-控管户数情况-户数情况-待注销户”发送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化,并提醒税收管理员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简化注销工作程序,引入核准制。由办税服务厅进行受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注销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整后的注销工作流程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由办税服务厅核准;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由检查部门检查后终审。

四、注销具体工作程序

(一)由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受理,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分析-登记和认定信息-注销条件查询”查询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经核实综合征管软件V2.0,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检查意见”栏中填写“经核实综合征管软件V2.0,符合核准注销条件”,并签字。

1.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一直零申报,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一直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

3.虽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该进行注销检查的除外。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