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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精神,现对我省税收管理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时限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销税务登记时限
(一)查实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1、开业后未经营又无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不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期限办结不完,书面通知纳税人延期至60天以内,最多延期两次。
(二)定期定额征收等其它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
(一)一次性清理注销
各地对税收管理系统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由税收管理员逐户确认没有欠缴税费款项、没有未缴销的发票并已确认查找不到,可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县(区)局审核后形成《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报市局确认后报省局。省局根据市局报出的《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统一进行注销处理。
(二)县(区)局日常注销
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非正常户的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前提条件
⑴纳税人没有欠缴税费款项;
⑵纳税人没有未缴销的发票;
⑶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两年的。
2、办理流程
⑴县(区)局税收管理员岗发起非正常户注销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