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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2017年02月22日      粤工商企字〔 2017 〕62 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有关机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和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 (工商办字〔 2017 〕17 号,以下简称《 技术方案》 ) ,自2017 年3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该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改革,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切实降低制度性退出成本,提升市场退出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做好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现将《指导意见》 和《 技术方案》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

(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原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2.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3.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4.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5.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 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业”) ;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严格遵循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1.企业发布公告的要求。企业发布公告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2.企业发布公告的途径。企业应当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 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
3.企业发布公告的内容。企业在线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同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见附件l )。
4.企业发布公告的期限。公告期为45 日,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公告期不中断。
5.对已发布公告企业的登记限制。企业一旦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6.企业主动撤销公告。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二)信息推送。省工商局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广州、深圳除外),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
省工商局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到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并分发到省级以下单位。
(三)提出异议。公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 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四)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见附件2 ) :
1.《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 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在3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2.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
3.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
三、明确界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方责任
(一)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和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是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未依法清算或以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及其投资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的执法办案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决定,同时告知企业注册和企业监管部门;企业注册部门依决定恢复该企业主体资格;企业监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力保障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 指导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法院、检察、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各部门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信息保障。省工商局依据《 指导意见》 和《 技术方案》 升级改造了业务信息系统,新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各单位信息部门要根据《技术方案》 的工作要求,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确保共享信息及时推送,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工商局信息中心。
(三)加强业务培训。省工商局根据《 指导意见》 ,结合我省的实际,组织修订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规范,各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 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了解申请文书的填写要求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熟练掌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操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
(四)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通过媒体、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载体,做好改革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知晓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已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单位,要依照《 指导意见》 和《 技术方案》 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附件:    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
3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4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 2017 〕 17 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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