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试点工作。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见附件2)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见附件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编号:(编号规则:物流平台简称的首个字母+年度+顺序号)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委托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以下称试点规定),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并代缴税款。

(二)甲、乙双方承诺自身符合试点规定的条件:乙方已被省税务局确定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甲方已在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注册,且提供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或船舶信息。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缴税款。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和相关信息,不得要求乙方违反规定开具发票。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时,甲方是实际承运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代开专用发票应缴的相关税费。

(四)甲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2017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乙方按照2017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因一方责任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的,具有实际税款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拥有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三)因客观情况使本协议无法继续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协议的履行。

【增值税】相关法规
【运输】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