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2020年5月18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一)经营范围标注有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并在有效期以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平台已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盖有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

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的文件要求,就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同时,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试点企业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范本)


甲方:物流服务商(小规模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 系 电 话:

乙方:无车承运物流平台企业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符合该文件要求的各项条件,双方一致同意开展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

(二)乙方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可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甲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乙方平台会员。


三、乙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务院交通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乙方平台已经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以及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编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乙方将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统一存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在甲方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乙方仅限为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事项

(一)甲方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给乙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对甲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乙方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合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其附加应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负责代为申报缴纳。

(四)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乙方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因一方责任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的,具有实际税款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拥有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三)因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变化,或者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日止。

协议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1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

企业盖章:

所属期:

单位:元

序号

会员企业名称

会员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本月代开专用发票份数

本年累计份数

本月代开发票销售额

本年累计代开发票销售额

本月代缴增值税

本年累计代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1、《明细表》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纸质《明细表》报送时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3、试点企业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增值税】相关法规
【运输】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