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税务部门。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跨区迁移纳税人即时办结
跨区迁移纳税人办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业务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应即时办结。
四、推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无未办结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制度,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见附件),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五、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已经办理多证合一纳税人,可不在税务部门打印纸质清税文书,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查询并打印企业清税文书。未办理多证合一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待总局升级信息系统后,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优化岗责配置和内部工作流程
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找。
六、优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纳税服务
(一)设置注销业务专窗
各区、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并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等涉税业务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10月1日前,市局纳税服务处和征科处要完成本市税务注销办税指南的更新并及时下发窗口单位使用,日常工作中可依托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或引导纳税人自助打印办税指南、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完整性。
(三)及时开展注销套餐业务的操作培训
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升级信息系统,支持为纳税人提供注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