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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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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海洋局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贸促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28日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7.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8.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9.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10.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4.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7.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8.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9.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0.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1.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2.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

24.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25.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26.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27.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2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9.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0.在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1.在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3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33.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34.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35.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36.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37.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38.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39.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40.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纳税信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