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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
【增值税】相关法规
【并购重组】相关法规
【股权转让】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