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12-14
USHUI.NET®提示: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85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