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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平政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青岛市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经平度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发〔2013〕28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6-13 平政发〔201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平政发〔2020〕13号)规定,(一)第一部分第二条“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房管、国土、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监察、财政、审计、司法”。


  (二)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二十五平方米”均修改为“三十五平方米”。


  (三)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1)“1000元”修改为“2000元”,“500元”修改为“1000元”。(2)“10元”均修改为“20元”,“20元”修改为“40元”。


  (四)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段、第二段删除,修改为“速签及腾房奖:搬迁区域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协议且搬迁腾房率达到100%,每户奖励50000元。”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1〕13号)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6.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 青政发〔2013〕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市维稳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市相关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政策培训、业务指导。
  二、统一政策,明确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撤销,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三十五平方米计算;
  2.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4.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有差异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三)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上述第(二)条1-3项应补偿面积之和,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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