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9〕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
通知》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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