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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