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地税发〔2010〕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9]19号
)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粤地税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符合困难性减免第二种情形的企业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
(二)六种困难性减免情形只可选择一项申请办理,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的要求
符合申请困难性减免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省级权限的一式三份,市级权限的一式二份、县(市、区)级权限的一式一份):
(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详细列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减免税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件;
(五)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上年及本年度经中介机构鉴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若有汇算清缴查账报告需同时提供;
(七)当年度计提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记帐凭证和帐页;
(八)属于第一种情形减免的,应附报企业停产、停业、歇业、注销的相关证明资料;
(九)属于第二种情形减免的,应附报职工平均工资证明资料,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证明资料;
(十)属于第三种情形减免的,应附报政策性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