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23年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规范,规定全省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二、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