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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