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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1987年8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规定,第九条修改为:“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