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2019-04-10 来源:税务总局
一、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
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
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
16
〕36号
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
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六、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