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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现就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调整安排
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及征管系统调整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期纳税申报安排;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使用调整后的征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过渡期管理
(一)纳税申报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6月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附件受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所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和《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对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对适用税率不准确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告知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申报数据录入及税款征收
对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校验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已取消征管系统中《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中各栏次逻辑关系校验,表中“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项目下各栏次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中“合计”项对应“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中的数据完成申报数据录入,办理消费税税款征收事宜。
【消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