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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0.005/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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