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