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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04-11
  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人民法院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

  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该司法解释名称表述,体现了通知确定的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依照通知及该司法解释规定,1999年房改后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实践中,未发生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形,不需针对商品房市场情况制定新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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