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
附件1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22-3-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
14号公告
)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9年第20号
)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9年第20号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31号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5号
)第三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21年第10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退(抵)税申请表》
【见附件】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3月2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
14号公告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9年第20号
,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
20号公告
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
14号公告
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
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四、
14号公告
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
14号公告
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五、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
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七、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
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八、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
14号公告
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十、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按照
14号公告
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文件
《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预[2019]20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8]8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3]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税总稽查发[202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