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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 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二、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