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使用和定义价 值类型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 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 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四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 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 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五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 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六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 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七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资产组组 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资产组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八条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 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 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 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 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评估结 论的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 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第十一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 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 类型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对价值类型有规定 的,应当按其规定选择价值类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价值类型,应当考虑 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    评估方法是估计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 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某一种价值类型下 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得出。

第十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等资产评估基本要素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要求时,一般选择 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应当知 晓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针对的是特 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 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 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通常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 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十八条    执行资产评估

相关解答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