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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第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6-05-30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行署、市、县(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15日内,对土地权属和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土地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成交价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转让行为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向纳税人发放“不予受理土地变更登记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不予受理土地变更登记通知单”后,应对纳税人的转让房地产行为认真审核、依法征免,同时填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后60日内完成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纳税人完税(或免税)情况在土地变更登记中注明。对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的纳税人,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应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核对。

“不予受理土地变更登记通知单”由土地部门自行设计制作。《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由地、市税务局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附表一)。

二、为保证涉税评估公平、公正,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税务局对承担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凡承担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持《土地估  价机构资格证书》、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申请表(附表二)和近期土地估价实例2一3宗,向省土地管理局申领《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凡未领取《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均不得从事应纳税土地的价格评估。

凡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必须委托已取得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为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各市、县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并按代征税款2%以内付给代征手续费。各地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代征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199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土地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征税范围的转让土地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发现有欺骗行为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者应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2、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申请表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10
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加强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