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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6-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九条自2007年5月31日起废止
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一、二、三、五、六、八条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做好财产行为税工作,省局对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就若干政策性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装修改造新增加的中央空调主机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在装修改造时新增加的中央空调设备,其主机部分凡作为设备单独计价进行核算管理的,不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支出是否征收房产税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净支出,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增加房产价值。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法规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因此,对其暂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

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的,承包方缴纳的总租金中,凡能明确划分出房产租金的,应仅就房产租金部分计征房产税;划分不清的,可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其房产租金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五、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

省局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单位的房产在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