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2007]39号文件精神,现将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适用范围为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凤台县和寿县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五、在计算不同清算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时,应严格按照预警值所列房地产项目竣工年度、类型、结构、用途及对应的扣除标准分别确定。

六、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预警值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

七、《公告》所称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及竣工年度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和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八、2014年度及以后的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将按程序定期公布。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淮南市2010-2013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doc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四项成本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其中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二、四项成本预警值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对于促进经济、带动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不规范,有的项目存在成本严重不实现象,侵蚀了土地增值税税基,损害和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在此背景下,为公平企业税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这是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市首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预警值管理。

三、实施四项成本预警值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实施四项成本预警值管理,一方面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公平税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规范地税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四、四项成本预警值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核定权限及核定方法均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