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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淮地税函〔2010〕100号                      2010年8月3日

局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在第二条明确提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房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新国十条”精神,于2010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不仅对原有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进行重申,且提出了更加严厉的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强化征管、摸清税源、健全机制、严格预征 
各单位要强化征管手段,集中精力配备业务骨干,夯实土地增值税征管基础工作;做好与国土、房管、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摸清本辖区土地开发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对所有已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要全面掌握,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不征或少征,确保预征到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严格清算规程,全面及时组织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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