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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2                               蚌地税函[2008]65号


  三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计算增值额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同一清算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算方法:根据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比例计算分摊各自的扣除项目金额,其中土地成本以销售收入按比例分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以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再计算各自的增值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问题

  1、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严格按照商品房不同类型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