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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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7.1 |
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业务宣传,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事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业务宣传,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事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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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经集体审议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经集体审议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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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帐,督促纳税人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2)并据此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统计台帐》(附件3);应对项目开发、销售、清盘等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将相关信息按季登记到《土地增值税项目动态监控表》(附件4)中,使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帐,督促纳税人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2)并据此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统计台帐》(附件3);应对项目开发、销售、清盘等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将相关信息按季登记到《土地增值税项目动态监控表》(附件4)中,使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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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注重甄别纳税人成本核算对象的确认(或项目的确认)、成本结构、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让(转让)、建造(安装)合同、协议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或不同期间)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并按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注重甄别纳税人成本核算对象的确认(或项目的确认)、成本结构、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让(转让)、建造(安装)合同、协议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或不同期间)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并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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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本项目销售收入,向房地产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在办理清算申报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本项目销售收入,向房地产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在办理清算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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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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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以及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知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拒不清算或拒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5),要求其在1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按《办法》第五章规定核定征收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知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拒不清算或拒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5),要求其在1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按《办法》第五章规定核定征收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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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情形,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
第十三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情形,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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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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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同时转入清算审核程序。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鉴证事项情况不清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要求纳税人在10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受理并转入清算审核程序。 |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同时转入清算审核程序。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鉴证事项情况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要求纳税人在10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转入清算审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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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在4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不含纳税人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补正材料时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在4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不含纳税人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材料时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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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清算审核结论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附件9),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第十八条 清算审核结论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附件9),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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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四项成本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的标准内扣除。 |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四项成本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的标准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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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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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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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核定征收。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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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 |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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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征收核查,经集体评议和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第二十四条 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征收核查,经集体评议和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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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已清算的项目及时登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附件10),并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已转让(销售)面积、未转让面积等基本数据,加强对未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清算的项目及时登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附件10),并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已转让(销售)面积、未转让面积等基本数据,加强对未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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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立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退出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核实后在全市予以通报,两年内取消该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资格。市局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抽查。 |
第二十九条 建立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退出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核实后在全市予以通报,两年内取消该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资格。市局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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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达到移送标准的,移交同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达到移送标准的,移交同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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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与原保存的该项目税务资料按规定合并立卷。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后再进行归档。 |
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与原保存的该项目税务资料按规定合并立卷。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后再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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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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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填表说明:1、 本台账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月登记。 |
附件4 填表说明:1、本台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登记。 |
现将《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所列表样}
附件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附件3:土地增值税项目统计台帐
附件4:土地增值税项目动态监控表
附件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附件6: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8: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附件2中附表参考表样2所列表样}
附件9: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
附件10: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