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6-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五条、第七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五、七条废止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业经全省财产行为专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