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