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公共配套设施、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
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对
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对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
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算或未提供清算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其
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写字楼,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3.门面房(商铺)等商业用房,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4.其他类型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对
房地产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
房地产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大型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问题
对开发规模大、周期长、分期开发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有关规定,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先期项目清算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分摊扣除。对于后续发生未在先期项目清算中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完工清算时,按照分期项目可售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调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