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9日 六地税〔2010〕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地方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按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预征率为0.5%;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5%;
4、别墅、高级公寓、渡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关于核定征收
各地要严格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核定征收率应按照
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