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的规定,现对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